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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2020年湖南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是哪些

来源: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编辑:李茜 2021-03-17 15: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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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德市鲁某兵等人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常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捣毁一处“三无”问题医用口罩分装窝点。现场查扣涉案口罩120余万只,包装盒(袋)17783个,涉案口罩经检验,过滤效率、细菌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规定,该案货值金额达600余万元,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3名,检察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

(二)衡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客运票价案

2020年3月,衡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委网信办交办函,对衡阳某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分公司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营运的某线路旅客票价超过规定标准,应收20元/人,实收22元/人,共运送旅客49371名,合计多收987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衡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742元。

(三)娄底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8月3日,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依群众举报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屈氏家园富硒螺旋藻片产品做出如下的宣传描述:“屈氏硒藻具有抗贫血、抗衰老、抗肿瘤、抗便秘、抗溃疡、抗病毒、强免疫、強视力、解毒素、控血脂、控血压、调激素等生理功能”,发布广告费用5800元,该公司承认其销售的产品并无上述广告宣传的功效,系其虚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3200元。

(四)长沙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案

2020年6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长沙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营涉嫌侵犯“奔驰”、“宝马”注册商标汽车配件。2020年6月11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在该公司现场查扣奔驰中网78个、奔驰尾车灯61个、奔驰大灯42个、奔驰保险杠21个、奔驰下护板21个、奔驰回弹底92个、奔驰轮眉8个、奔驰防撞梁12个、奔驰支架5个,宝马杠灯片(规格型号:7847165)45个、宝马支架28个、宝马空滤壳3个、宝马三角板28个、宝马保险杠4个,涉案产品属于侵犯戴姆勒股份公司“Mercedes Benz”注册商标专用产品,部分涉案产品属于侵犯宝马股份公司“BMW”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货物价值1083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并处罚款25万元。

(五)郴州市周某、雷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用农产品和无照经营案

2020年12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湘南大市场内周某、雷某某经营的门面开展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的18件共计270公斤进口冷冻鸡爪,无法提供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值2880元(经检测,新冠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当即依法对上述进口冷冻鸡爪实施查封。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冷冻食用农产品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违反了《食品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品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不能提供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证照,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食品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鸡爪18件(270公斤),并处罚款12.8万元。

(六)湘潭市某电器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取暖器产品案

2020年1月,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通报,依法对湘潭市岳塘区某电器厂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库存的电取暖器抽样送检,电取暖器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输入功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2258台电取暖器,已销售电取暖器408台,涉案货值56595元,违法所得1632.4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取暖器1850台和带插头电源线2194根,没收违法所得1632.4元,并处罚款59877.5元。

(七)张家界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接群众举报,2020年6月3日,张家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该加油站车用柴油样品所检项目中硫含量、闪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共32156.72升,销售金额为178787.3元,违法所得为1039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张家界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394.6元,罚款357574.6元,并将该案移送张家界市公安局。

(八)长沙市某饰品经营部销售“三无”及未经3C认证的芭比娃娃儿童玩具案

2020年3月6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儿童玩具经营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各类芭比娃娃玩具,没有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部分芭比娃娃玩具,没有包装及相关产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无合格证及警示标志)。经调查,上述芭比娃娃玩具产品是由当事人从义乌市某玩具有限公司采购,企业无法提供产品的CCC认证证书,共销售无CCC 认证标志及“三无”的芭比娃娃754个,涉案货值金额合计714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CCC认证的相关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749.1元,并处罚款6万元。

(九)郴州市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6月2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资兴市森林公安局通报,郴州市某名烟名酒店负责人肖某涉嫌从已查获的制售假酒嫌疑人章某处订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经调查,肖某在明知章某出售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及2020年5月从章凤香处购进24瓶酒鬼红坛白酒和6瓶酒鬼内参白酒、3瓶五粮液白酒、5瓶洋河海之蓝白酒、6瓶剑南春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违法经营额共计2925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6瓶,并处罚款5万元。

(十)益阳市某加油站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0年4月13日,益阳市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南县某加油站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店堂告示和微信APP标明“最终解释权归油站所有”和“油站保留法律范围内允许的对活动的解释权”,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合同单方面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消费者解释的权利,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000元。

来源: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编辑: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