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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月3·15】关于日常消费有哪些坑?律师团来给你一一解答

来源:红网 作者:唐频辉 编辑:刘玮琦 2021-03-12 14:30:5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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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21湖南3·15网络特别报道

编者按:为进一步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加强与消费者互动,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咨询渠道,了解掌握消费热点难点,从2020年6月开始,湖南省消委开展“月月315在线律师答疑等您来”咨询服务活动,提醒广大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理清日常消费中的疑惑,提高消费维权意识。一起来看看日常消费中都有哪些坑。

1、药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规定

【网友153*****829提问】

我花费近两千元在药店为我妈妈购买了降血压、血脂的药品,回家后发现,原来买的药品还没有吃完,担心药品长时间保管不善会引起变质,三天后,我到药店去退货,药店工作人员告诉我,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请问:药店的声明是不是无效?

【李备战律师答复】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国家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对药品销售、储存与运输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2、商家虚假宣传,可举报,求赔偿

【市民刘女士提问】

两个月前在一个超市门口看到有卖固元糕的,宣传单页上印着:“固元糕适合妇女、中老年人食用,补血、补肾,治疗哮喘、痛风,特别适合糖尿病病人食用 ”等宣传用语。我一次买了三千多元的固元糕,回来按时吃了,但没感觉有什么作用,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我能要求退款吗?

【刘波律师答复】

消费者所购买的“固元糕”是超市出售的一种保健食品,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超市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该超市的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向商家主张赔偿。

3、直播间售假,网络平台是否担责

【夏女士提问】

今年11月,消费者在某网络直播间经过主播的推荐购买了某品牌燕窝,后媒体曝光该燕窝中的蛋白质、氨基酸及唾液酸极低,请问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向该网络平台追究责任?

【曾佳律师答复】

若该燕窝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的确不符合其宣传与所表明的质量标准,该主播及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将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后果。

直播带货属于新兴的网络销售模式,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其销售商品的许可、资质、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平台未对其引进的商品尽到审查义务,则存在过错,特别是在食品药品领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最高法院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规定,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

夏女士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主张赔偿,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要求按照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4、“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的区别

【王先生提问】

消费者近期在一家食品商行购得一箱假冒某品牌白酒,通过投诉,只获得了三倍赔偿。请问为什么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罗立志律师答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由此可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构成“十倍赔偿”的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明知”;三是“标签、说明书”类问题不符合本条款关于“瑕疵”的但书规定情形。

所以,消费者需要证明该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因素,也就是说证明该白酒喝了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此外,对经营者还要证明其明明知道该白酒喝了有害还卖给消费者,这样也是可以向经营者要求十倍赔偿的。如果无法证明,通常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5、大闸蟹绑绳的钱,谁来买单

【麻女士提问】

在岳阳某菜市场水产摊位购买了几只大闸蟹,卖家声称每只有3两半重,回家解掉绑绳后发现净重不足3两,找卖家返还多出的钱,卖家却称是带绑绳一起3两半重,是我理解错误,我该怎么办?

【张善成律师答复】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使用的计量、计费的器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定、检验合格。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短少商品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根据麻女士的提问,卖家将绑绳计入大闸蟹重量里面是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应向麻女士退回多余的价款。考虑到维权成本,麻女士可先向菜市场管理方寻求帮助,如未解决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单位进行举报维权,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6、违反“三包”的单方面免责声明无效

【网友151*****374提问】

2020年2月,消费者在某百货商店的柜台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消费者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鉴定结果是该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腈纶。消费者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店营业员回复: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该个体户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贺征律师答复】

首先,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为消费者退货并依法赔偿。

7、照片底片所有权归属

【李女士提问】

消费者在一家儿童摄影馆给儿子拍了一套照片。在去取照片时,消费者想要摄影馆把儿子照片的底片拿走。摄影馆说,不提供底片,只能把洗出来的照片给消费者。摄影馆是否应该把照片底片给消费者?

【谭法根律师答复】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按照该规定,摄影馆应当把相关的胶卷、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一并移交给消费者,并且不得另行收费。

来源:红网

作者:唐频辉

编辑:刘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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