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相关投诉帖》》》嘉丽购虚假宣传,销售的雪菊并非保健食品
红网长沙10月13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向婉)“看宣传觉得很不错,功效很多,花好几千买回来才发现,原来只不过是普通的雪菊花茶,一查才发现,这雪菊不仅是无证生产的,执行标准也是冒用的,而且标准还已经过期了。”网友张先生近日为自己的一个选择懊恼不已,并通过红网-消费维权发帖求助,“本土电视购物嘉丽购虚假宣传,普通雪菊茶居然被宣传成保健食品,误导消费者”。
事件:花近4千元买回9斤多雪菊,并没有传奇功效
张先生在帖子中表示,7月20日,他在浏览本土电视购物平台嘉丽购官方网站时发现一款名为“凤美人昆仑山野生雪菊”被宣传得很神奇,官网上的产品详情上宣称这款雪菊有调节三高、抗菌消炎、改善睡眠质量、清肝明目、益肝补阴、美容养颜、润肠通便等功效。“当时正想买一款保健品送礼,一下子就被吸引住了,于是就一次买了20组,送给朋友也给自己买了一盒”。
“凤美人昆仑山野生雪菊”每组6盒,每盒里面有14小袋每袋3G,每组产品的价格是199元,一共20组,张先生共花费3980元。收到货品后,张先生留了一盒给自己,其余的均送朋友了。
但是收到货品后张先生大失所望,因为他发现这名为“凤美人昆仑山野生雪菊”内的产品与普通的雪菊花茶没有什么两样,而其宣传却是天花乱坠:调节三高、抗菌消炎、改善睡眠质量、清肝明目、益肝补阴、美容养颜、润肠通便等,“我就是被这些功效吸引了,以为这是保健品,而不是普通的雪菊花茶,”张先生表示。
调查:生产许可证与产品不符,执行标准也已过期
通过网络查询,张先生还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430128010119)相对应生产的是“其他食品(超微冲调粉)”,而不是包装内标示的“国家顶级会所指定用茶”。“买的是茶制品,生产许可证号却是超微冲调粉的,是不是可以认为,这茶叶是无证生产的呢?”张先生进一步质疑这产品的来源。
更没想到的是,张先生还查到,该产品包装上标示的执行标准(Q/AYBE0001S)也是超微冲调粉,不仅与雪菊产品不符,而且有效期到2015年5月2日。“而我收到的产品生产日期是2015年6月份,这样看来,这雪菊的标准号大概也是冒用的超微冲调粉的标准,这雪菊也可能是无标准生产的产品了”。
“花了好几千元买回来一堆无证无标准生产的雪菊,还被宣称有很多功效,不仅送礼失面子,自己喝都觉得心里不是滋味,有着上当被骗的感觉,”张先生表示,他曾向嘉丽购客服反映过,但是并没有得到相关回应。
律师说法:可投诉,并可获得10倍价款赔偿
对此,记者采访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江欣律师,他表示,该雪菊产品存在生产许可证号与包装标示不符、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和产品执行标准过期且与产品不对应等三个方面的违法,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与包装标示不符,属无证生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其次,产品作为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还有,产品执行标准过期且与产品不对应。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规定,该企业标准因逾期未复审,可认定为无效标准。而标注无效标准属于未标注标准代号,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消费者可以向食药监局及工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并且消费者购买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之后还可以向销售商和生产商主张十倍价款的赔偿,”江欣律师表示。
嘉丽购:暂未做出任何回应
10月14日上午,记者以张先生朋友的身份拨打了嘉丽购的客服电话,并将相关问题反映给客服人员,该客服人员表示,暂时不能给予任何答复,要联系厂家进一步核实才能给予回复。
10月15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嘉丽购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承认该产品的宣传确实不够严谨,目前正和顾客、厂家共同协商此事,但因为购买的金额较大,消费者索取十倍赔偿的要求还正在协商中。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将继续关注该事件处理结果。
来源:红网
作者:向婉
编辑:糖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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