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此外,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和规模。
同时,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不得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不得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通知要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不得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不得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记者 刘雪玉)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刘雪玉
编辑:熊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