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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康师傅向“馊水油”视频首发者索赔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婧 编辑:熊熊 2015-08-12 17:01:1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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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网上流传一台湾导游在接待大陆游客时说“康师傅”在大陆使用馊水油的视频,成为舆论热点。昨天,记者从康师傅公司获悉,康师傅已经于8月3日向上海地方法院起诉微博首发的责任人,索赔150万。
  
  昨天,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公关部就“馊水油”事件向记者发来邮件称“康师傅已经于8月3日向上海地方法院起诉微博首发的责任人,索赔150万,后续将视事件的进一步发展考虑是否有追加的诉讼。对于恶意造谣传谣者,康师傅只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
  
  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认为,视频的首发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如果是竞争对手恶意制作并发布,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需要就此视频给“康师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话,还有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第二,如果仅仅是一名游客在旅行途中拍摄了这段视频,然后发布到微博,并没有任何恶意的目的,而且,游客对于视频中的女导游所陈述的内容也没有能力去鉴别真假,这名游客的行为很难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侵权。因为“康师傅”完全有能力来澄清这些事实。
  
  第三,这个微博首发者如果只是单纯的发布者,而不是视频的制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那么,他只有在“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同样也是以恶意为前提的。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表示,如果视频中的内容确实是虚假内容,那么首发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首发者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如果首发者是有意捏造,除了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有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是指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普通游客无恶意的录制上传,不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有民事责任要看游客是否有过错。民事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不需要故意,有过失也可以认定为过错。
  
  背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一则“台湾女导游号召大陆游客抵制康师傅”的视频,将康师傅推上了食品安全的风口浪尖。视频中,女导游称,康师傅方便面在大陆使用的馊水油是台湾的56倍。从8月3号起的短短几天内,康师傅股价由每股14.92港元高点迅速下跌,市值损失超过30亿港元。由于涉及食品安全,公众高度关注。康师傅7号公开了三年来的油脂使用报告。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婧

编辑:熊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