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15日讯(记者 唐频辉)3月15日上午,“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湖南省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在现代凯莱酒店举行,湖南省工商局副局长李沐做了全省消费维权工作情况通报,并发布2017年湖南省消费投诉十大热点、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以及2017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十大案例。
2017年消费投诉十大热点发布
他表示,2017年,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相互配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2017年消费投诉十大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十个方面:
1、日用百货。全年受理日用百货类投诉9733件,占投诉总量12.42%,主要反映售后服务、产品质量问题,其中服装鞋帽类投诉4890件。
2、交通工具。全年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7427件,占投诉总量9.47%,主要反映售后服务、合同问题,其中汽车及零部件投诉5151件。
3、家用电器类。全年受理家用电器类投诉6473件,占投诉总量8.26%,主要反映售后服务问题,其中空调器、家用小电器、电视机投诉3652件。
4、食品类。全年受理投诉4687件,占投诉总量5.98%,主要反映广告、产品质量问题,其中烟类产品投诉1903件。
5、装修建材类。全年受理投诉3522件,占投诉总量4.49%,主要反映质量、售后服务问题,其中装饰装修建材投诉1608件。
6、通讯器材。全年受理投诉3472件,占投诉总量4.43%,主要反映售后服务问题,其中移动电话主机投诉3298件。
7、居民服务。全年受理投诉3408件,占投诉总量4.35%,主要反映合同问题,其中美容美发和洗浴投诉2186件。
8、电信服务。全年受理投诉3118件,占投诉总量3.98%,主要反映合同问题,其中移动电信投诉1725件。
9、文化娱乐服务。全年受理投诉2511件,占投诉总量3.20%,主要反映合同问题。
10、互联网服务。全年受理投诉1726件,占投诉总量2.20%,主要反映合同问题,其中网络接入服务投诉1083件。
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同时,李沐副局长还发布了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分别是:
1、游客被冒充方特官网欺骗案。2017年5月,卜先生通过明确写明“方特官网”的网站办理了方特欢乐世界年卡,并预订了5月2日门票,但因故无法成行。卜先生联系该网页上的投诉电话,对方承诺可以改票,但要扣取50元的调整费用,并拒绝提供网站经营地址,遂向株洲市工商局投诉。经执法人员调查,系株洲某某信息公司冒充方特官网销售门票。株洲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关停假冒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以罚款,并零费用提供卜先生方特欢乐世界门票。
2、汽车消费遭捆绑欺诈案。2017年2月,扶某在郴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14万元购买一辆20万元的汽车。销售员向某要求扶某在店内买保险、精品装饰、延保一年服务等付费19800元,另代金融公司收取利息8400元。3月9日,向某以提车为由收走预交款收据。所谓代收利息无任何凭据。扶某到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经调解,该汽车销售公司退回扶某代收利息8400元,退还强行捆绑销售的精品装饰、延保一年服务等费用。
3、老年消费者退还蚕丝被案。4月17日,益阳市工商局赫山分局接到群众电话,称泥江口镇有商家利用免费发放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蚕丝被销售讲座,大肆对老年人洗脑式宣传,忽悠他们高价购买蚕丝被。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责令商家停止虚假宣传,当场退还20位老人购蚕丝被款8.4万元。4月19日,工商执法人员经逐一查实,再次帮助19位老人收回上当购买的蚕丝被款7.98万元。
4、购物抽奖玉器打折猫腻案。2017年6月20日,张女士在春天百货店购物,付款时被营业员告知,可以在店内的玉石销售柜台参与一次抽奖活动。张女士抽中了“一等奖”,销售员称一等奖是可以一折购买任意一款玉石产品。张女士以一折的价格14888元购买一款玉镶金吊坠。回到家后,张女士怀疑被欺骗,便向常德市消委投诉。经调解,张女士原价退回吊坠。
5、保险服务消费纠纷案。消费者李先生连续多年向某某保险公司沅陵分公司购买“少年乐两全保险C款99.8”险种,约定保险期间自2005年1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1月26日二十四时止,缴费方式为邮政储蓄代扣。2017年6月,李先生发现,自2012年1月26日,该公司就在李先生邮政储蓄卡有足够余额的情况下,没有向李先生履行告知义务,单方面停扣保费。李先生向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恢复履行合同权利续保或者终止合同退本还息。经多次调解,某某保险怀化分公司同意不附加任何条件,为李先生继续履行原合同。
6、汽车合格证“不合格”案。2017年初,张女士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8万元的某品牌家用汽车,但在车管所上户时,被告知汽车合格证有问题。一个月之后,商家给了另外一份合格证给张女士,但还是不能上户。张女士向张家界市消委投诉,要求商家退车退款,市消委工作人员赴4S店约谈经销商。经调解,商家重新提供合格证,汽车已经上户。
7、售房中介收取办证费退还案。2017年9月5日,杨女士通过株洲某房产中介公司与买方金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同意将自己位于天元区某小区房屋卖给金女士。金女士单方违约,按合同约定,委托该房屋中介代收的购房定金应赔偿给杨女士。杨女士认为中介退款金额不对,于2017年10月13日到株洲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委工作人员调查,中介公司扣除居间服务费后,还扣留了房屋交易办证费5000元。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中介公司将金女士的购房定金共16840元赔偿给杨女士。
8、药房“老中医”违规开具处方案。2017年6月20日,蒋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称其母亲李某于2017年4月起,在龙山县某大药房由坐诊老中医开具治疗脑梗中药处方并在该大药房按处方买药,导致病情出现异常。据12315工作人员调查,龙山县某大药房坐诊老中医原为农村赤脚医生,不具备开具中药处方的资格。经调解:由大药房一次性补偿患者人民币6.8万元,患者家属自行负责其后续治疗相关事宜。
9、食用蛋糕后身体不适住院治疗案。2017年8月8日,市民周女士在宁乡县城春城万象广场某蛋糕店购买蛋糕,三个小孩在食用两个小时后,均出现呕吐、头痛、发烧等症状,被紧急送医院治疗,住院14天,共花费15000元。周女士与蛋糕店协商赔偿未果,向宁乡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经消委工作人员调解,蛋糕店补偿周女士人民币18000元。
10、电信点播节目费用陷阱案。2017年8月,因被电信部门停过一次宽带和网络电视,娄底市康女士交清所有欠费,还预存了500元。没到半年时间,居然又欠了费。康女士仔细核对了账单:半年前在湖南IPTV的十一个项目里都点播过一个节目,包月费用是10元或15元,往后半年时间,湖南IPTV的收费系统默认康女士每个月都点播了这十一个节目。康女士与电信部门协商没有结果,向12315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电信部门向康女士赔礼道歉,立即开通和恢复康女士的宽带和电视节目,退还多收的费用。
2017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十大案例
1、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2017年5月,益阳市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购进,货值金额72000元,销售获利1728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2000元。
2、销售不合格电暖袋案。2017年1月,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电暖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岳阳市某商行购进,货值金额10560元,销售获利693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070元。
3、销售不合格两轮摩托车案。2017年10月,株洲市茶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摩托车行销售的某品牌两轮摩托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某车业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购进,货值金额9880元,销售获利248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880元。
4、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案。2017年12月,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某装饰材料商行销售的某品牌细木工板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某木业公司购进,货值金额16000元,销售获利477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522.6元。
5、销售不合格铝型材案。2017年5月,郴州市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亚铝欧材门窗店销售的某品牌铝型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23780元,当事人尚未销售,并已向供货商退货。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罚款23780元。
6、销售不合格运动鞋案。2017年5月,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某体育用品店销售的某品牌运动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福建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19918元,销售获利477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库存不合格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9918元。
7、销售不合格足金镶嵌戒指案。2017年8月,邵阳市邵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珠宝店销售的某品牌足金镶嵌戒指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长沙某珠宝店购进,货值金额8844元,销售获利15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350元。
8、销售不合格移动电话、路由器案。2017年9月,邵阳市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通讯城销售的某品牌移动电话、路由器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湖南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2892元,销售获利1413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92元。
9、销售不合格钢筋案。2017年5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某钢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长沙的代理商处购进,货值金额12000元,销售获利500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100元。
10、销售不合格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案。2017年8月,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不合格商品系当事人从武汉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22200元,销售获利2672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42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唐频辉
编辑: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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