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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小卖部因“大嘴猴”吃官司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编辑:李茜 2018-04-12 11: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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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长沙讯 一只大红嘴唇猴子的卡通形象经常出现在各种服饰上,因为色彩缤纷、时尚可爱受到不少年轻人青睐。这是源自美国的服装品牌“PaulFrank”,也就是人们熟知的“大嘴猴”最具标志性的卡通图案。

  然而有不少价格低廉的商品,没有经过商家授权,也印上了“大嘴猴”头像,出现在一些小个体商户的货柜上。4月10日,多家小商户作为被告被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了解到,此外,本周内还会有多起涉及“大嘴猴”商标侵权案在长沙中院陆续开庭。

  记者了解到,被告的商户有十几家,大多是经营百货的小个体户。因为销售了印有“大嘴猴”图案的商品,都面临着2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索赔。

  在长沙市芙蓉区经营一家食品商行的龙某也是其中之一。两年前,龙某与妻子来到长沙,在芙蓉区某小区内租了一个120平米的店面,投资20万元开了一家小店。龙某货架上的商品大多数是从高桥大市场进货。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龙某挑中了一些卡通的编织袋、旅行袋。印在编织袋、旅行袋上的卡通图像正是“大嘴猴”。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的商品通过网络和专卖店销售,主要针对中高端客户,价格也是比较高的,而被告销售的带有“大嘴猴”图案的商品中,编织袋进货价为4.8元,售价10元左右,旅行袋进货价22元,售价40元左右,皆与原告的正常市场价相差巨大。

  “龙某的文化水平很低,以前的工作是泥工,不知道大嘴猴的商标,也不知道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龙某的进货量少,获利几乎是微乎其微。”龙某及龙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愿意停止销售与赔礼道歉,但不应当承担实质性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被控侵权的商标在视觉上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属于法律规定的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交了送货单和供货商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提供的供货商具体信息含供货商签章、联系方式,可以予以采信。综上,判决被告龙某自判决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本报记者 周凌如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编辑:李茜